北京交通大学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和《北京交通大学章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和双向服务的新机制,特成立北京交通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紧密、稳定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董事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互相支持、共同发展”为原则,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全面加强学校与社会合作,扩大民主决策,争取办学资源,全面促进北京交通大学和董事会成员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董事会由热心中国高等教育、关心北京交通大学建设和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海内外知名人士,以自愿方式组成。成员包括学校举办者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人员。(本章程以下所说的董事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单位若干。董事长由学校提名,董事会协商讨论推选。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单位由董事协商提名,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承担学校与董事的联系和服务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人选由北京交通大学推荐,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产生。各董事单位应指定一名代表负责联络。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整体工作开展情况下设相关专项工作委员会若干,分别对应负责组织和开展各专项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董事会全体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董事会决议须经董事会全体会议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间隔年召开董事会行业年会。董事会专项工作委员会会议根据各委员会工作情况适时召开。

第三章  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董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北京交通大学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协助北京交通大学整合社会资源、筹措办学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董事的权力

  (一)听取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审议北京交通大学发展规划,对北京交通大学办学方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

  (三)向北京交通大学提出人才培养需求,提出需要委托研究、开发的有关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和技术引进等需求。

  (四)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决定董事会基金的投向。

  第十二条  董事的义务

  (一)优先向北京交通大学委托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程建设等研究课题和合作项目。

  (二)建立相对稳定的“产、学、研、用”联合培养基地和科研实验场所,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实践。

  (三)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北京交通大学的教学、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北京交通大学的科技产品及成果,促进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关心和支持北京交通大学的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向北京交通大学推荐专家、教授来校兼职任教。

  (五)在自愿的条件下,为北京交通大学的发展捐助资金、物资等。

  (六)向社会各界宣传北京交通大学及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发展新的董事。

  第十三条 北京交通大学的义务

  (一)原则上应与每家新加入的董事单位签定战略合作协议。

  (二)在专业设置中,充分考虑董事单位的人才需求。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所需的各类各层次毕业生,优先为董事单位培训各类技术管理人才。

  (三)积极为董事单位提供科技服务。优先向董事单位转让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积极支持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帮助解决各类技术难题,为董事单位的重大生产、科技决策提供咨询。接受董事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技术引进消化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共建科研平台,共同申报科研项目等。

  (四)充分利用学校内外部资源为董事单位的发展需求提供便利和帮助,促进董事单位生产、科技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对北京交通大学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董事,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与鸣谢,对于贡献突出者将载入校史铭记。

  (六)由董事提供经费建造的学校建筑、大型设备和教育基金等,可按照董事要求进行命名,命名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采取申请制,凡自愿申请加入董事会的单位或个人均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秘书处批准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凡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损害北京交通大学声誉的董事,董事会有权终止其董事资格。

  第十六条  董事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设立董事会基金,基金来源于董事的自愿捐赠及向社会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的发展建设,由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按《北京交通大学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1年4月16日北京交通大学董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须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