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战略合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校对外战略合作的管理,明确归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战略合作全寿命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对战略合作洽谈、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履行、后期管理的过程监管,在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战略合作是出于长期共赢考虑、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的合作。本办法中的战略合作指学校层面的合作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指学校与政府、高校、机构及企业等签署的双方/多方战略层面的合作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二章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要素

  第三条 合作主体。协议的合作主体为北京交通大学,合作方一般为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和大规模集团公司等单位。

  第四条 合作内容。协议的合作内容应涵盖人才培养(实习实践、联合培养、培训、就业等)、科研合作(技术服务及咨询,研究院所及实验平台共建等)和其他合作。

  第五条 合作时限。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超出有效期后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基础,经双方/多方协商可以续签协议。

  第六条 各方责任。协议中应明确各方责任。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凡涉及的具体项目须签订专门合同,就合作的具体事宜予以明确。合作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多方的约定保

  护对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合作项目成果的产业化转化所需经费和收益由合作双方签订专门合同予以明确。

  第七条 合作机制。协议中应明确合作机制,如确定会商制度、协调部门、联络工作组及联络人等。

第三章 战略合作的程序

  第八条 发起方。战略合作的发起方应为学校各机关部处、学院,个人不能作为发起方。

  第九条 沟通、洽谈。确定合作方、合作基础及合作内容,合作内容一般以实际合作为支撑。

  第十条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定。经合作双方/多方共同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后拟定协议文本。

  第十一条 外联处审核。发起方向外联处报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文本及情况说明,由外联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协议会签。协议文本及情况说明经外联处审核通过后,由外联处组织涉及的机关部处及学院进行会签,根据会签意见修改确定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 法律审核。由外联处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送法律顾问审核,修改并确定最终协议文本。

  第十四条 签报审定。由外联处将战略情况说明、会签意见、法律顾问审核意见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最终文本报送发起方主管校领导及对外联络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

  第十五条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协议签署的组织管理部门一般应为外联处。发起方应明确签署时间、签署地点、参加人员,准备协议文本、议程文本、宣传方案等。

第五章 战略合作的监管

  第十六条 备案存档。签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协议文本、议程文本等相关材料送交外联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协议终止。外联处负责督促协议的执行。对于合作期限结束的协议,外联处会同发起方做好终止协议或延续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特殊专项战略合作由学校另行统筹安排,相关协议报外联处备案。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实施。仅限于单一合作内容的合作协议参照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至(十四)款由相关业务部处负责管理。本办法由外联处负责解释。